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462,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易村
許惠姫
蔡秀桂
陳秋玉

楊秀春
游如霜
曾秀琴
蔡秀華
鄭梅蕊
林文熹
陳許秋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易村、許惠姫、蔡秀桂、陳秋玉、蔡男、楊秀春、游如霜、曾秀琴、蔡秀華、鄭梅蕊、林文熹、陳許秋美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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