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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振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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