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552,2015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00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銘平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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