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565,2015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家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02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甘家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10倍)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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