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5,士交簡,724,2016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5行,應補正為「於同日晚上10時0分許,行經臺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與堤頂大道交岔口,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上10時6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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