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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鈺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4 行中段,應更正為「同日5 時18分許」(偵查卷第11頁),並於同日5 時30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偵查卷第12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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