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5,士交簡,892,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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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亭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亭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因本件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訴偵字第124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4 年8 月12日起算1 年。

詎被告未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 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92號處分撤銷緩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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