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5,士交簡,901,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國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國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5 年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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