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5,士簡,3,2016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立彬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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