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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季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季束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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