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5,士簡,6,2016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景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3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景文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至扣案之背心壹件、短袖上衣壹件、短褲壹件,雖係被告所有之物,但並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用,而聲請意旨就上開扣案之衣物,聲請依法宣告沒收,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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