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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里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里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北交簡字第125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暨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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