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交簡,492,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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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昭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昭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交簡字第622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8 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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