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交簡,724,2017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志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現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陳明係其駕車肇事而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告訴人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肇事過失之情節、犯罪後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