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交簡,964,2017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垂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垂諒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過失情節、告訴人傷勢程度、被告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