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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垂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垂諒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過失情節、告訴人傷勢程度、被告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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