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文斌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被 告 邱明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士交簡字第84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