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8號
10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塗宏彬
徐小梅
被 告 曾垂諒
法定代理人 曾維敬
李培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士交簡字第96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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