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原簡,16,2017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原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春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春華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竟然暴力相向,致告訴人受傷,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傷勢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