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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李山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 年7 月3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山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30日11時42分。
(二) 地點: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即國防大學復 興崗校區大門前)。
(三) 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於總統特勤車隊執行勤務 行進中,因其騎車遭警欄停,心生不滿,持裝有8 分滿礦 泉水之保特瓶1 瓶,朝向行進中之車隊方向拋擲執勤員警 ,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錄影光碟及相關截圖與保特瓶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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