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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潘倫
邱柏翔
陳敬方
李冠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7月28日北市警同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潘倫、邱柏翔、陳敬方、李冠臻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木質球棒壹枝、辣椒水貳罐、安全帽貳頂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潘倫、邱柏翔、陳敬方、李冠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 年7 月17日5 時5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與民生西路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 被移送人陳潘倫、邱柏翔、陳敬方、李冠臻於警訊中之 供述。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派出所警員值勤報告。
(三)扣案之木質球棒1枝、辣椒水2罐、安全帽2頂。
(四)現場地點及扣案物品及被移送人陳潘倫受傷之照片數張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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