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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53號
移
被 移送人 張一皇
張晋源
張鈺晟
張宏汶
葉子賢
簡宏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 年9月12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6052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一皇、張宏汶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張晋源、張鈺晟、葉子賢、簡宏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一皇、張晋源、張鈺晟、張宏汶、葉子賢、簡宏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8月28日0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因口角爭執相互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張一皇、張晋源、張鈺晟、張宏汶、葉子賢、簡宏哲之陳述。
(二)證人李品瑞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錄影光碟。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及責任能力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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