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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崔勇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2日新北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勇田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6年9月15日凌晨0時3分許。
(2)地點:台北市北投區承德路與公館路口。
(3)行為:加暴行於人(徒手毆打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崔勇田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李鴻麟於警詢之證述。
(3)行車紀錄器錄影翻拍照片數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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