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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振宇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8 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43號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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