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695,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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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煊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2款所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簽到單6紙」,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簽到單7 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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