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加油欠款切結書上偽造「王子翔」署押貳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九五無鉛汽油(價值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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