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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晴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行前段關於「大南路85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南路85號」;
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拘役1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2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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