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6,士簡附民,37,2017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劉財秀
被 告 田金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士簡字第61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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