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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周傳蘋
被 告 黃秀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 年度士簡字第77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00,000 元及自104 年12月15日至106 年12月(以和解最後終止日結算為止)試以470 天計,每日500 元合計共23萬元,若再延後賠償,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利息。
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06 年11月30日判決並已送達被告在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因此,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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