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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郭永沐
被 告 伏傳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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