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言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言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偽造「陳言鳴」署押共十一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偽造「陳言鳴」署押共十一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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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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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利告知事項 │偽造「陳言鳴」 │偵卷第7頁 │
│ │ │簽名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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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調查筆錄 │偽造「陳言鳴」 │偵卷第8頁 │
│ │ │簽名1枚。 │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偽造「陳言鳴」 │偵卷第15頁 │
│ │局淡水分局當事│簽名1枚。 │ │
│ │人酒精測定紀錄│ │ │
│ │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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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酒測單 │偽造「陳言鳴」 │偵卷第15頁 │
│ │ │簽名1枚。 │ │
├──┼───────┼────────┼───────┤
│5 │酒後時間確認單│偽造「陳言鳴」 │偵卷第16頁 │
│ │ │簽名1枚。 │ │
├──┼───────┼────────┼───────┤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偽造「陳言鳴」 │偵卷第16頁 │
│ │局舉發違反道路│簽名1枚。 │ │
│ │交通管理事件通│ │ │
│ │知單 │ │ │
├──┼───────┼────────┼───────┤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偽造「陳言鳴」簽│偵卷第19頁 │
│ │局淡水分局執行│名2枚及指印1枚。│ │
│ │逮捕、拘禁告知│ │ │
│ │本人通知書 │ │ │
├──┼───────┼────────┼───────┤
│8 │新北市政府警察│偽造「陳言鳴」簽│偵卷第20頁 │
│ │局淡水分局執行│名、指印各1枚。 │ │
│ │逮捕、拘禁告知│ │ │
│ │親友通知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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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偽造「陳言鳴」簽名9枚、指印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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