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交簡,375,2018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清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中段「新北市汐止區」應更正為「新北市三芝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判決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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