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第8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3日起算1 年。
詎被告竟不思悔悟,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為本次犯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