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交簡附民,1,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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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素鈴
被 告 黃秀雯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無言詞辯論程序,故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自案件繫屬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為之,始為合法,若該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簡易判決處刑者,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士交簡字第969 號),業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6年12月15日送達判決,原告於107 年1 月2 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惟此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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