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原交簡,47,2018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原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銀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銀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①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後段「汐止路2 段76號」後應增載「與汐平路口」等字;

②因本件卷內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列「酒後時間確認單」之書證,爰刪除此項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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