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秩,3,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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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澤文
趙介佑
洪呈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呈豪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壹支沒入之。

陳澤文、趙介佑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洪呈豪、陳澤文、趙介佑於下列時地分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 時間:民國106 年2 月12日9 時52分許。

(二) 地點: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203 室。

(三) 行為:洪呈豪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 把 。

陳澤文、趙介佑共同毆打許文彬,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 被移送人3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 扣案之西瓜刀1 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 偵字第3505號、第4143號、第4224號、第4225號及106 年度偵緝字325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扣案物照片。

三、扣案之西瓜刀1 把為被移送人洪呈豪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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