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簡,124,2018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皓恩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皓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郭皓恩因與被害人有糾紛,竟以電子郵件向其恫嚇,致其心生恐懼,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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