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簡,17,2018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姿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姿瑩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盆栽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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