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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倩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倩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意旨固認被告與另案被告郭明俊為共同正犯,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係認被告與郭明俊對賭,尚非共同為賭博犯行之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論以共同正犯,應屬誤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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