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簡,29,2018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一民
選任辯護人 吳君婷律師
吳彥欽律師
彭聖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一民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一民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受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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