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7,士簡,416,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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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道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道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將拾獲之筆記型電腦侵占入己後,將之出售予不知情之喬格電腦公司店員,因而獲利新臺幣6,000元,為被告於偵訊中所自承(見偵卷第58-5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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