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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7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嗣又多次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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