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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棋美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棋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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