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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勝雄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訂有明文;
被告雖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惟其所違犯者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不符合累犯要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所拾獲並侵占入己之新臺幣8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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