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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高文祥
被 告 許楊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57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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