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交簡,140,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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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宇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宇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5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75,000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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