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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柏毅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柏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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