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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羅譽中
被 告 杜佩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士交簡字第7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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