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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0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朱復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8 月23日基港警刑字第10800022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復國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8 月18日8 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 ○0 號(臺北港1 號管制站)。
㈢行為:被移送人冒用張恩碩之定期通行證欲進入港區時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員警與被冒用人張恩碩電話聯絡後所製作之電話訪查紀錄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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