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8,士秩,117,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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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李方頡



羅啟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裁定有關上開被移送人之姓名,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中有關「李芳頡」部分均應更正為「李方頡」。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關於被移送人姓名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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