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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余俊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1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西瓜刀叁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二、查扣案之西瓜刀3 把,屬被移送人所有而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照片2張在卷可憑,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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